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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州食盐运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5 11:24:53
来源:
成品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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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甘孜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食盐运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经信规〔2024〕3

州盐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确保民族地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加强食盐运销费用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甘孜州财政局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了《甘孜州食盐运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甘孜州食盐运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食盐运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民族地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加强食盐运销费用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甘孜州财政局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甘孜食盐运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食盐运销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甘孜州民族地区食盐保供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专款专用、分配合理,实现“统筹用于补贴食盐保供运销,保障民族地区低价食盐供应”的原则

第三条  补贴资金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管理。

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食盐保供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食盐保供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负责补贴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落实食盐保供具体工作任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财政负担食盐运销补贴资金,采用包干使用方式核定。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使用标准

第五条 补贴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物流运输费用:包括食盐保供单位组织配送食盐运输相关费用;

(二)装卸费用:包括食盐出入库搬运费用,上下车费用等;

(三)仓储费用:包括食盐保供单位为储备食盐的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费用;仓库租赁及日常保管费用;

(四)销售费用:包括食盐销售量定额补贴销售费用、食盐保供单位网点的建设、管理、维护、二段配送费用等

(五)应急保障费用:因不可抗力或突发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为保障食盐供应而临时增加的运输车辆、改变运输路线等产生的费用;

(六)宣传推广费用:用于开展食盐安全知识宣传、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讲座、补贴绿色、低纳等新型食盐产品推广产生的费用;

(七)价格成本补贴:由于食盐价格波动造成成本上涨,为保证低价食盐供应产生的成本补贴;

(八)其他补贴:在运输、存储和装卸过程中出现的损耗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标准

(一)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二)装卸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三)仓储费用:食盐保供单位为储备食盐发生的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费用据实列支;仓库租赁和日常保管费用按社会责任储备量定额补贴;

(四)销售费用:根据食盐销售量定额补贴销售费用

发生的食盐保供单位网点的建设、管理、维护、二段配送费用等据实列支

(五)应急保障费用:根据应急保障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六)宣传推广费用:按照宣传推广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七)价格成本补贴:按照食盐采购、销售价差等计算据实列支;

(八)其他补贴: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食盐保供单位保供情况、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群众满意度等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州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储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并会同州财政部门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分配、管理、使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新规则按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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