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2022-01-17 17:04:21
来源:
技术创新科
阅读数:
142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醒您: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甘财建〔2022〕99号

各县(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提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甘孜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法》《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0〕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州财政局、州经信局制定了《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7日

附件1:

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构建“6+1”绿色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经济新动能、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经济运行应急保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经信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围绕州委、州政府决策 部署,商州财政局提出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并按规 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工业发展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县(市)经济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州财政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并结 合州级财力情况,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州经济和信 息化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分配方式;按规定下达预 算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按要求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和工业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支持重大产业培育、重大布局优化调整、重大技术升级改造、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打造,实施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构建“6+1”绿色现代工业体系。范围是:

(一)支持重大产业培育建设。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两化深度 融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二)支持重大布局优化调整。推进产业园区创新改革发展,支持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市场化、集群化、集约化发展和区域协同化发展,优化园区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城市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搬迁改造, 支持重大生产力布局落地。

(三)支持重大技术升级改造。支持建立技术改造普惠激励机制,促进开展以产品换代、生产换线、设备换芯、机器换人等为主要内容的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

(四)支持重大创新研发设计平台打造。支持国家、省级、州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五)支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重点行业去产能,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创新产品市场推广,培育品牌,提升产品品质,经济运行应急保障,促进两化互动发展。

(六)实施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

(七)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和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 补、保险补偿、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照州委、州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 要事”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 强化绩效”的安排原则。

(一)规划引领。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遵循省级制 定的工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指导意见,自上而下引导地方申报重 大项目。

(二)突出重点。工业发展资金应聚焦州委州政府的大事 要事,推动我州工业重大项目落地落实。

(三)体现差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应充分体现各县(市)发展重点。同时,需加强部门间相关资金安排统筹协调,确保同方向资金项目安排“政策协调、资金聚焦、推进统筹、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绩效。工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关于全 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适用于重大产业培育建设、重大布局优化调整、重大技术升级改造、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打造、工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项目资金分配,并按照“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原则安排资金。

(二)因素法。适用于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项目资金分配。 主要考虑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以及各县(市)年度工作重点、发展指标等因素,按照工业基础权重20%、发展态势权重30%、资金绩效权重20%、调整系数权重30%进行测算。每年制定分配方案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导向从四大方面选取部分细分指标。

1.工业基础。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主 营业务收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投资等细分 指标。

2.发展态势。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工业投资增速、备案 工业大项目数量、升规企业数量等细分指标。

3.资金绩效。包括财政部门绩效综合评价、部门绩效自评情 况等细分指标。

4.调整系数。包括“5+1”产业工业增加值、“5+1”产业工 业投资、工业项目投资完成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淘汰 落后产能完成率、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细分指标。

因因素法分配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因素和权 重设置的,可适度调整。

(三)据实据效法。适用于兑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激励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奖补等中央、省级相关政策。

(四)特定法。适用于抢险救灾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组织 申报、审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资金由县(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用 于本地区项目发展。

第十条  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商州财政局同意后,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及相关程序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县(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州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 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存在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 资金的,由县(市)财政部门向州财政局提出收回资金申请,由州财政局收回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应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和省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对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较差,将相应调减工业发展资金预算规模;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州本级和县(市)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 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期限超过预计完成时间2年以上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收回资金。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 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对骗取的工业发展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 及时上缴省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甘孜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更好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职责分工和监督,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获得国家、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的工业发展资金包括戴帽资金和切块资金。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资金安排、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一)戴帽资金是指企业自愿申报,县(市)相关部门审核、州级相关部门推荐转报省级相关部门,由省上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县(市)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切块资金是指获得国家、省切块支持项目资金以及以奖代补、奖励或激励、贴息类、项目前期专项工作经费等方式切块到州、县(市),需州县(市)再次分配的工业发展资金。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在州级相关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负责审定专项资金项目征集方案、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问题项目处置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的审查和专项活动的主持,对分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归口科室(以下简称“项目归口科室”)按照科室职责负责起草项目征集方案、项目申报文件,制定项目现场核查、评审、资金分配、验收和绩效评估等方案,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重复性审查,负责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及部门工作衔接。对所涉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四)项目综合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科室”)负责建立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负责组建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负责汇总归口管理科室资金项目等相关情况并提交党组审议。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资金项目申报、现场核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估以及省州切块项目资金分配全过程监督,对专项资金项目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负责按照省州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要求,独立开展评审、验收工作。对项目现场核查、评审和验收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县(市)部门负责指导辖区企业申报、初审核实和推荐,并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法性、有效性负责。负责对下达到县资金项目组织安排、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授权验收的项目对推荐上报的项目负主要责任,对自主安排资金的项目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项目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业发展资金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三章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一)州级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州级基础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级项目库),并由专门科室负责管理。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对符合本科室业务需求项目组织入库工作。相关部门负责辖区新增项目组织入库工作。

(二)按照动态调整、动态监管的原则,相关)、州级部门项目归口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新增项目报州级项目综合管理科室统一管理。

(三)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先入库再支持的原则,未纳入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省、州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归口科室组织县(市)进行项目申报州级部门分管领导签字,送级项目库管理综合科室备案汇总提出推荐建议意见

省州切块资金项目,由项目归口科室提出支持的范围、重点,编制申报指南,经相关州级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下发申报文件,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主体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县(市)部门对申报项目认真审核,共同行文上报级相关部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过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省、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初审

县(市)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未批先建;

2.申报企业的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环评、消防及安评、节能审查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新征地建设项目还包括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施工许可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3.项目对区域工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4.申报企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记录

5.项目的经济、环境、安全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复核

项目归口科室负责项目复审,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3.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4.同一企业是否重复申报。

十二  现场核查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制定项目现场核查方案,组成现场核查小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对项目申报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项目主体单位填写《现场核实表》。

(二)现场核查采取交叉核查的方式,项目归口科室不得参与本科室专项资金项目的现场核查。

(三)核查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归口科室汇总核查意见,经州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归口科室转报省经信省州切块资金项目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由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案,经州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综合管理科室负责按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定意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家组由3-5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少于,原则上专家组组成人数为单数评审专家在州级部门建立专家库中抽选,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三)评审专家组人员自行推荐评审组长,专家组应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  项目公示

项目归口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州级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项目归口科室及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处置建议意见,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一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定,并向特定对象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流程

省州切块资金使用按照项目申报、县(市)部门初审、相关州级部门项目归口科室复核、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网上公示、资金分配、上报审批(备案)、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进行。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归口科室按相关规定,编制切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州级部门分管领导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同意,按程序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议通过后,会同级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方式

(一)切块资金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项目法。采用项目法安排的省州切块资金,按照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定,会同州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拨付资金监督使用原则上支持事后项目。

2.因素法。适用于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投资红黑榜等资金分配。主要考虑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各县(市)年度工作重点、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级切块资金,县(市)及企业不需申报,州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或审查,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拨付资金。

3.特定法。适用于抢险救灾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戴帽资金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执行,由州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下达资金要求拨付至项目主体单位。

第十  资金拨付

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三次拨付资金,首次拨付不低于资金额度的30%

第十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国家、省切块到甘孜州,按照本办法十六条项目资金安排程序进行再分配的资金项目,由州级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州级切块到县(市)的资金项目相关县(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州级相关部门抽查

切块资金以以奖代补、奖励或激励、贴息类、项目前期专项工作经费等方式切块到县(市)再分配的资金,按照因素法等直接分配支持企业的项目,可不再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

第十  专项资金项目含飞地园区资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调整或撤销。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作出说明,级上报。由州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会同项目归口科室现场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定,转报省级部门根据省级部门批复意见作出调整项目、收回资金等处理决定。

二十  项目归口科室应切实履行支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跟踪检查、日常监管等责任,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十一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如有下列情况,予以不诚信惩戒,连续三年内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超期未完成计划项目建设内容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无故拒绝接受合法监督、检查、审计与评估。

(七)项目完工逾期一年内不申请验收。

二十二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主体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属地经信部门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数据材料。

  监督检查

二十三  项目归口科室负责编制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现场督查检查情况表、日常进度统计表。

第二十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和相关专项监督检查。组织相关科室和专家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督整改,重大事项报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

第二十  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日常监督。按季做好资金项目进展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及时发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建设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并分类处置,督导县进行整改。

第二十  项目综合科室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定后资金项目评审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方案、专项监督检查验收方案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  项目归口科室组织开展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评审、分配、检(核)查、验收等工作时,应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二十  项目归口科室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台账实行电子档案化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 相关州级部门分管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项目归口科室按严谨、清廉、公正的原则,做好项目申报、复审、评审、分配、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对履职不力并造成国家损失的,按情节轻重,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对违法违纪且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  州、县(市)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项目申报、现场核查、评审和验收工作的,按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三十一  相关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履职管理不力,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二  实行项目主体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三十三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在从职过程中,违背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的,将取缔其专家成员资格;后果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

三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经信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