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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甘孜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04-06 17:40:07
来源: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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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经信办〔2023〕44号

(市)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州成品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营秩序,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要求,按照《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甘孜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甘府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孜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甘孜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深化甘孜州成品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营秩序,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经信运行〔2021274号),制定《甘孜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甘孜州内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外资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仅限于零售网点加油机销售。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农村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单位。

农村加油点是指在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成品油零售网点租赁经营指加油站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成品油零售网点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新建是指成品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

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安全、环保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

行为。

改(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及仓储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

自用油是指用油单位(包括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厂矿、工地等单位)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成品油,自用油只能用于用油单位保障生产运行使用,不得销售。

第四条 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全州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州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

第五条 州经济信息化局在编制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企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进一步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鼓励引导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有序推进加油、加气、充电、加氢等多种能源供给,集约化利用土地,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县(市)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点位,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土地收储等情况,报州经济信息化局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规划点位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规划并对外发布,同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任何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前(含新建、迁建加油站试运行期间),除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进行试运营时限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经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关资料报州经济信息化局,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格式,定点印制,市(州)经信部门负责采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县(市)经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不予审核。新建加油站确认函申报材料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报送,州经济信息化局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1.成品油零售网点符合甘孜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依法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验收;

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原则上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原则上不少于1.8公里;国、省道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原则上不少于5公里;县、乡道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原则上不少于2公里。

2.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要符合甘孜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占地面积低于15亩的高速公路停车区原则上不设置加油站,确需设置加油站,必须符合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之相关规定。

3.道路和城区功能界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第九条 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甘孜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州经济信息化局核发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应在规划确认文件到期前20日,向州经济信息化局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该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废止。对不符合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退回县(市)经信部门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一)加油站新(迁)建建设规划确认的申报程序

申请新(迁)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合格后,上报州经济信息化局州经济信息化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复查,审查合格后,函复县(市)经信部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查

对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预报告制。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申请项目,县(市)经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新建加油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由县(市)经信部门将新建加油站预报告(需附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报送州经济信息化局。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对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新建加油站确认函批复程序

(三)加油站新(迁)建建设规划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1.现场核查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设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3.选址位置周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示意图;

4.县(市)经信部门的申请文件;

5.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土出让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则提供国土部门关于此条高速路的用地批复,同时提供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以上资料除企业申请文件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须电脑打印,且零售网点命名结尾需冠“加油站”三字,地址须是零售网点所在地)

(二)州经济信息化局出具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服务区规划文件。

(三)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经营的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

(五)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或国土出让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可提供国土部门关于此条高速路的用地批复,同时提供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由具备资质的环境评价公司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消防验收意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资料

(八)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市)经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报州经济信息化局,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以上资料除申请表格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

接受申请的州经济信息化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视为受理。接受受理的州经济信息化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批部门应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初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符合第七、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州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复印件1份,州经济信息化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租赁到期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应由新的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原承租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州经济信息化局同时为出租方或新的承租方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被特许人应保留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备查,州经济信息化局在企业申请换发证书时,应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一)零售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独立法人须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所有权是加油站名称,还需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

6.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变更登记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二)零售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当地道路地址变更文件或县级以上乡并镇文件、区划调整文件等,加油站法人身份证,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

1州经济信息化局同意迁建的规划确认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新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土出让合同)

3消防、安、环保、气象、质检验收合格意见,加油站员工培训上岗证。

以上材料除变更登记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三)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新法人和原法人身份证

4.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供租赁合同缴纳税费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变更登记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加油点升加油站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加油点业主申请书:介绍加油点基本情况,调升为加油站的原因及扩建内容

3.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

4.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变更后营业执照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以上资料除变更登记表、企业申请文件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的县(市)经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 历史原因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土地修建的加油站和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除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调整外一律不得迁建。

第十六条 企业遗失、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在州级以上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按照管理权限向州经济信息化局申请补领。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向州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损毁的书面说明文件;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州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挂失声明或提交损坏的批准证书原件。

州经济信息化局审查合格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补办,审查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经营资格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各级经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属于经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县(市)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企业原址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需办理停(歇)业手续并报县(市)经信部门备案。改(扩)建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并经县级经信主管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州经济信息化局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延长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州经济信息化局批准,可以在救灾、灾后重建、重大项目建设等因保供需要的特定领域临时性使用符合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由州经济信息化局进行,县(市)经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统计及报送工作,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加油站年审相关资料报州经济信息化局,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在次年2月28日前完成上年度全州加油站年审工作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厅报送本地区年审情况。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歇业(停业)、未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束后,州经济信息化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检查不合格或无故未参加监督检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涉及相关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应执法机关处理。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加油站上年度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

2.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3.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法规;

4.州经济信息化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年度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报表);

(五)零售网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的,需提供网点所属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六)零售网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油品。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向经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均已被吊销、注销且该加油站不适合继续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或经营范围不再包括成品油零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各级经信部门要充分发挥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扶优扶强。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市)经信部门下达《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零售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立足行业管理职能,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油品购销存台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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